他和南筱袅,甚至虞美琴,都觉得冯见雄刚才的问题有些没营养。
以为世人对于《物权法》从学术向司法化过渡的认知,绝大多数都是盯在不动产领域上的。
刘鲲似乎怕冯见雄没听懂,又补充解释道:“毕竟,国内的土地所有制跟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。70年/40年的预交出让金、所有权制到期后的处理……都有很多法律盲区可以填充,简直就是法律解释界出政绩的最好沃土。
而且国内的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”等衍生问题,那也是因为国内独特的土地所有权、使用权制度而变得与众不同。每一个细分的点,逮住几个“中国国情”发挥充实一下,堵漏确权一下,那都是升迁的好素材!至于动产物权,尤其是总则部分那些泛泛而谈……说实话,真没什么好发挥的。”
刘鲲这番话所阐述的道理,关键还是在于:动产物权领域,无论是物权的取得还是行使,“中国特色”不够明显。
在德国允许私人拥有的土地,在国内不一定允许私人拥有。
但在德国,允许私人所有的动产,在中国基本上也都允许。
连拥有的方式、可使用的方式,也一样——所以,中国物权法的动产确权部分学术思想,很容易照抄国际上其他大陆法中德国法系先贤。考虑到外国的法制建设比国内发达,留给国内专家的歧义和待解释问题就少得多,可供发挥的余地也小。
换句话说,要在动产物权的总则部分,给出前人未见的解释,你得有“创造国际领先水平”的学术功底。
而要在不动产领域的总则部分给出前人未见的解释,你只需要有“填补国内空白”的能力就够了。
孰难孰易,高下立判。
刘鲲自问他奋斗一辈子也就只有“填补国内空白”的能力,连他那些导师、师兄,也是这样。
要想把美国人、德国人中的顶级法学家都没想到过的新情况、新歧义去定义出来、归纳出逻辑,他自问中国人做不到。
还是等着抄吧。
“不要妄自菲薄,你跟你的同事做不到,不等于中国人做不到。”冯见雄似乎看穿了刘鲲内心的按部就班、论资排辈,忍不住点化了他一句,“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物权法领域某个教授的文章,叫邱雪。”
邱雪,当然是四年多前给冯见雄上民法课的那个金陵师大女老师了。当时她才只是讲师、正为临门一脚冲副教授奋斗呢。
不过,时隔四年多后,再次被人提起时,她已经是正儿八经的“邱教授”了。
没错,就是因为冯见雄的一人得道、仙及鸡犬。其实,当初在冯见雄蹿升之路上,对他有所利用价值的老师,如今都飞升得不要不要的。
刘渊明固然是其中最大的得利者,在知识产权法领域逼格刷得不要不要的。连带邱雪这种小角色,也在《物权法》领域颇有收获,至少刚刚30出头就成了正教授,双核心也累计发了十几篇。
“邱雪?有点印象,也是国内物权法领域一个新人专家。我看过她几篇文章,不过那里面援引的一些国外案例情境思考……恕我直言,我总觉得依据有问题,也查不到她设想的那些场景在司法实践中有操作……诶,她好像就是你们金陵师大的吧?”
刘鲲自言自语地批了一会儿,才意识到这里有个坑。
莫非?
“没错,她是我当初的民法课老师。”冯见雄傲然坦诚了这一切,“她论文里一些案例的情境假设,确实没有现实发生过,只是纯理论讨论——因为那都是我自己脑内左右互搏编的。”
“噗——”刘鲲差点儿一口冰啤酒喷出来。
他看过邱雪那些年的老论文,他的质疑,也就无非停留在那些案源找不到。但以自己的揣摩,最多也就觉得那些案子是真实存在的、只是部分细节被邱雪篡改了,糊弄国内期刊的审稿人查询手段不足。
但他愣是没想到,那么有血有肉的案子,那么丰富的价值冲突,居然都是凭空编造的。
冯见雄进一步逼问:“你别管案子是不是编的——既然是做司法解释的,你应该看那些文章推演的法理对不对。如果各方证据和思考,确实如邱雪所写的那样推演,那些案子判得有没有道理。”
“道理当然是有些道理的,可是那种事情太离奇了,我不认为现实世界中会出现这样的官司。”刘鲲摇摇头。
“那当我没说。”冯见雄无所谓地耸耸肩。